聘任說明

「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」 聘任規定說明:

 

依據:「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」第3條規定,須「同時」具備族語認證及36小時師資研習證明2樣證書:

 

(一)族語認證: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,以下2種則一即可。

  1. 行政院原民會102年12月31日以前核發之合格證書,應有「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」字樣,無分級數。
  2. 行政院原民會103年1月1日以後核發之「高級以上」合格證書,包含「高級」、「優級」及「薪傳級」。

 

(一)族語認證參考圖片: 

族語認證1:102年12月31日以前核發之合格證書族語認證2:103年1月1日以後核發之「高級以上」合格證書

 

 

(二)36小時師資研習證明: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研習結業證書,依照承辦單位共有以下3種,則一即可。

  1. 行政院原民會
  2. 縣市政府原民會
  3. 縣市政府教育局
  4. 教育部

 

(二)36小時師資研習證明參考圖片


     

36小時證明1:行政院原民會36小時證明2:縣市政府原民會

 

36小時證明3:縣市政府教育局36小時證明4:教育部

 

 

▲如有未盡之處,請參閱公文指示說明。

  公文: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證書類別之說明(PDF下載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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