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重要訊息:【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】第三條、第十七條、第二十二條修正條文
1.具備下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之一: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一百零三年一月
一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。任教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者,應具備高級以上合格證明書;任教國民小學者,應具備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明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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